
公司注冊的出資方式有很多種:1.貨幣出資方式;2.實物出資方式;3.知識產權出資方式;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5.其他可以以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
什么是出資方式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資金注冊的形式。
公司注冊的出資種類
可以用于公司出資的財產,大致可分為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兩類。關于出資種類的規定,主要是一個在多大范圍內允許非貨幣出資的問題。從國外的立法情況看,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各種新經濟元素不斷涌現,以及無形財產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各國公司法一方面是寬了對非貨幣出資的限制,另一方成,對于難以計量價值的勞務、信用等資產能否用于出資,各國立法尚有差別。如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可以用現金、勞力、動產、不動產、不動產的出租或前述方式的組合來支付出資。《意大利民間法典》規定,所有能夠被進行經濟估價的資產,均可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以現金、實物和債權出資,但勞務或服務不得作為出資。《俄羅斯民法典》規定,貨幣、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或財產性權利或其他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可以成為經濟合伙組織或團體的財產。
1994年《公司法》鼓勵貨幣出資,對于非貨幣出資則進行比較嚴格的限制,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第八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得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近年來,實踐中已經出現了用特許經營權、采礦權、高速公司收費權等財產權利出資的情況。實務界普遍反映,1994年《公司法》規定的范圍過宿遷,已經不能滿足公司進行正常資產置換和資本運作的需要。對這一制度的修改完善,各方面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 (1)出資種類由股東互相認可即可,公司法應當規定,能夠作價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出資。
- (2)在適當限制的基礎上放開,規定除勞務、信用等具有人身性質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都可用于出資。
- (3)在既有規定的基礎上適當放寬,規定股權等可以用作出資。
確立公司法的非貨幣出資制度,應當以對非貨幣財產特點的準確把握為前提。非貨幣財產種類繁多,性質也極為復雜,但都存在價值難以精確計算、價格容易發生變支等特點。目前,我國的物權法正在制定,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完全放開對非貨幣出資的限制,而法律缺乏對公司股東的適當制約,可能會影響公司資本的真實性、穩定性,不合理的增加交易相對人的風險。因此,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冊的出資方式
-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股東以貨幣形式出資是股東出資常用的一種手段。所謂貨幣出資,即指股東用支付現金的方式出資。貨幣出資可以是注冊資本的一部或全部。股東用于出資的貨幣一般應當是自有資金,一般情況下,股東以貨幣出資,應以人民幣為單位,但也可以外幣出資,如中外合作經營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合營方(股東)以外幣(如美元)折價出資。股東以不同貨幣出資的,應以出資的貨幣匯入準備設立公司賬號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掛牌匯率(中間價)折價為同一種貨幣,以確定出資金額。
- 2.實物出資方式
以實物出資是指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價值和使用的物品作價出資。一般而言,對股東以實物出資并無限制。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開條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必須為中外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而且中國不能生產,或者雖然能生產,但價格過高或在技術性能和供應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者。因此,外國合營者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以該條規定的實物出資時,應嚴守該條的規定,對不符合所規定條件的實物,不得用作出資。
- 3.知識產權出資方式
知識產權,是人們依照法律對應用于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內享有的專有權。依據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對本條中“知識產權”作廣義的理解,包括專得權、商標權、版權(如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藥品獨占權、農業化學藥品獨占權等。
在特殊情形下,法律還可以對特定企業的出資方式加以必要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作為外國合營者(外國股東)出資的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能生產中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產品的;
- (2)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 (3)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 4.土地使用權出資方式
即通過合法程序取得的對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公司擁有生產經營場所的前提條件。
- 5.其他可以以貨幣估價并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方式
這是一個開放性的概念。雖然新《公司法》僅僅列舉了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三類非貨幣財產,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財產權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可以以貨估價并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的外延必然是不斷擴大的。新《公司法》的規定具有前瞻性,為未來公司出資方式的不斷拓展留下了巨大的制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