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立后,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后的企業。公司分立前你應該了解:1.公司分立登報如何寫;2.關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司法》規定;3.公司分立的程序;4.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是怎樣的;5.公司分立后股權轉讓怎么做;6.公司分立財產的分割標準
公司分立登報如何寫
女士/先生/公司:
a公司擬分立為a公司和b公司,已于年月日獲得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a公司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繼。經協商,a公司債務由a公司承擔,債務由b公司承擔。本公司債權人可自年月日(指第一次發布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異議。
本公司債權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上述權利的,公司分立將按照法定程序實施。
特此公告。
聯系人:
聯系方式:
a公司:(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關于公司合并、分立的《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
第一百八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一百八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應當按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分立的合同法
為防止企業借合并或者分立轉移債務、逃避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44條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因此,當事人分立后,不僅原有的一切債權債務依法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而且原有的財產所有權、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也都轉移給分立后的企業。如未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則分立后的各法人對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公司分立的程序
- 1、公司董事會擬定公司分立方案此與公司合并類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應當對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應妥善處理財產及債務分割問題。
- 2、公司股東會關于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屬于《公司法》上所稱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會議決議方式決定。股東會決議通過方案時,特別要通過公司債務的分擔協議,即由未來兩家或多家公司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了保證分立方案的順利執行,應當同時授權董事會具體實施分立方案。該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分立申請、編制其他相關文件等事項。
- 3、董事會編制公司財務及財產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76條的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進行財產分割。為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經股東會授權后,應當由董事會負責實施。
- 4、政府主管機關的批準.此與公司合并須經政府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則在本質上相同,即公司分立應以政府批準為前提。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同
- 5、履行債權人保護程序.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債權人保護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決議做出后的10日內,將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后的債務承擔是怎樣的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知,對公司分立債務的歸屬有以下兩種:
(一)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
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1、新設分立的債務歸屬。所謂新設分立,就是將原公司法律主體資格取消而新設兩個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兩個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與C公司,那么債務就由B公司與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 2、派生分立的債務歸屬。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體仍存在,但將其部分業務劃出去另設一個新公司。就是說,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規模減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與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債務由分立后的A公司與B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債權人有債務歸屬約定
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以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者其他償還方式。這種情況下債務的承擔與法律規定略有不同。
公司分立后債權人向誰請求償還債務
公司分立后債務怎么承擔關系到債權人債權的實現,那么究竟債權人該向誰要債呢?
(一)向分立后任意一家公司索要全部債務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也就是說,公司分立時應對財產進行劃分,同時將債務進行分割。但是不論公司之間如何約定債務,公司都對債權人負擔連帶還債義務。債權人可以向任意一家公司請求債權。償還債務的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追償。
(二)分別向分立后的公司索要債務
分立后公司對債權人負擔連帶償還責任,都對債權人負有債務,因此債權人可以分別向各公司請求債權。但是所請求的債權之和不能超過債權人的總債權。
公司分立后股權轉讓怎么做
1、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分立時需對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公司分立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另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所以當公司分立時:
- 1、股東可以依據分立協議約定持有股權(財產)和承擔債權債務。
- 2、但投票反對分立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 3、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起九十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分立財產的分割標準
公司分立,其財產做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就財產的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協議。本條只規定了財產要做相應的分割,至于實踐中具體如何做到“相應分割”,本法沒有做明確的規定。這個問題主要由股東會討論,通過分立決議,然后由分立各方就財產問題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達成協議。需要說明的是,這里所說的“財產”是指廣義的財產,既包括積極財產,如債權,也包括消極財產,如債務;既包括有形財產,如設備,也包括無形財產,如商譽。